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 (二)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 (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五)其他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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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