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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