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发布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以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则,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及时启动相关应对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正常运转。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