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八条漏洞收集平台应在上线前完成备案,已上线运行的漏洞收集平台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