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不再从事漏洞收集业务的,应当在业务终止之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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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