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七条不再从事漏洞收集业务的,应当在业务终止之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