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