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漏洞收集平台提交的备案信息后,填报信息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将备案信息通报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

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漏洞收集平台予以补正。

完成备案的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