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拟设立漏洞收集平台的组织或个人,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如实填报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登记信息,主要包括:
(一)漏洞收集平台的名称、首页网址和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或备案号,用于发布漏洞信息的相关网址、社交软件公众号等互联网发布渠道;
(二)主办单位或主办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漏洞收集平台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三)漏洞收集的范围和方式、漏洞验证评估规则、通知相关责任主体修补漏洞规则、漏洞发布规则、注册用户的身份核实规则及分类分级管理规则等;
(四)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系统,取得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相关材料;
(五)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平台管理等情况;
(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