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的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以下简称漏洞收集平台),是指相关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收集非自身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公共互联网平台,仅用于修补自身网络产品、网络和系统安全漏洞用途的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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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