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八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购买或者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航空人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