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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