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及时撤销该许可证持有人的经营许可证,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