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分公司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