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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