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八)或(十一)项,作业飞行未保护环境的,或者未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取得相应责任担保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处一万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三万元的罚款,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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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