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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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