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法开展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