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审核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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