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等;
(二)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
(三)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等;
(二)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
(三)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