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许可证持有人办理分公司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等;

(二)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

(三)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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