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发生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
发生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并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