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换发、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