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四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所载的事项需变更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