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五)驾驶员的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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