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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