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