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