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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