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二章 征收缴库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制定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