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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