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制定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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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