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征收缴库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制定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