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能持续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照要求报送或者更新相关信息内容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