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通用航空企业发生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灭失等情况未按规定申请补发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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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