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通用航空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