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未将经营许可证正本置于企业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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