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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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