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二)拒不执行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的;

(三)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

(四)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机关检查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的;

(五)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许可,但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被撤销经营许可的;

(六)侵害通用航空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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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