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法开展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