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违法开展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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