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后,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通用航空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报民航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开展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
对跨地区违法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后,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通用航空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并报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