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十七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注销等情形的相关审核材料及时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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