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发生变更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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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