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审核材料报送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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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