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十二条第三章 经营许可程序第十二条对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但是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除外。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