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对从事其他类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但是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业务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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