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