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