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