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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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