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