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应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