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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