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监察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按岗位技能要求,组织进行职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