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监察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按岗位技能要求,组织进行职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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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