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对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填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 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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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