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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