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