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IV级(一般)、III级(较重)、II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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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