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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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